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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刊发胡为民先生署名文章——《对国资国企内控监管工作的探讨》
日前,中国审计报刊发迪博公司创始人胡为民先生的署名文章——《对国资国企内控监管工作的探讨》,原文如下:
当前,国企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防风险、抓改革、促发展,成为国资改革监管的工作重点。如何做到放而不乱?由此也对企业的行权能力和国资委的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出台,高度契合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大力加强国资国企制度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也是确保当前及今后各项国资国企改革措施顺利并有效落地的重要保障,为加快建立与世界一流企业相适应、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推动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明晰企业内部控制领导、管理、运行和监督责任
内部控制领导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提高内控意识、强化制度意识、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这是确保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因此,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
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即中央企业应通过新设或指定专门职能部门或机构,统筹内控体系工作职责。
内部控制运行责任。即业务部门作为一线部门,承担内控体系有效运行的责任。
内部控制监督责任。即企业审计部门作为内控体系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内控体系监督检查工作,准确揭示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进一步发挥查错纠弊作用,促进企业不断优化内控体系。
强调在内控体系执行中要善于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
加强重点领域日常管控。一方面聚焦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定期梳理分析相关内控体系执行情况,认真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体系完整、全面控制、执行有效。另一方面,要在投资并购、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含风险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作为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必备支撑材料,对超出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的决策事项不得组织实施。
加强重要岗位授权管理和权力制衡。要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控制要求,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在授权、审批、执行、报告等方面的权责,实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岗位职责的分离。同时,要建立健全内控工作手册,重点强化采购、销售、招投标、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和工程项目等业务领域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体系工作机制。
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有机结合的全过程风险管控机制,强化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提高指标监测能力,加强对经济运行动态、大宗商品价格以及资本市场指标的变化监测,及时预警。此外,要切实提高重大风险的动态应对能力,如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同时结合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的经营管理缺陷和问题,综合评估企业内外部风险,有针对性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根据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及应对方案的执行效果,有效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强化内控体系执行能力的保障措施
通过信息化管控强化内控体系刚性约束。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力度,实现与其他系统互联互通,中央企业要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力度。一方面要实现内控管理部门自身工作的信息化,提高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应对、风险报告以及内控管理与评价、内部审计、整改跟踪、责任追究等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要与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协同配合,推动企业“三重一大”、投资和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等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内控体系与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
通过企业自身监督评价促进内控体系持续优化。每年定期进行子企业自评,各级企业每年应以规范流程、消除盲区、有效运行为重点,对内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风险和合规问题,形成自评报告,并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后按规定报送上级单位。强化集团对子企业及海外资产的监督评价,中央企业集团要在子企业全面自评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监督评价方案,围绕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组织对所属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确保每3年覆盖全部子企业。同时,要将海外资产纳入年度监督评价范围,重点对海外项目的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以及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进行监督评价。
充分运用监督评价结果。针对监督评价结果,中央企业集团一方面要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指导所属企业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价,按照内控体系一体化工作要求编制内控体系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门等,将监督评价及结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要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与内控体系监督评价结果挂钩的约束机制,对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体系执行不力、瞒报漏报谎报自评结果、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考核扣分、薪酬扣减或岗位调整等处理。
通过出资人监督全面提升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强调建立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包括加强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检查工作。建立内控体系定期抽查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组织专门力量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同时,强化对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结果在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及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力度。
强化整改落实工作。国资委层面进一步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每年度内控体系抽查评价范围。完善对中央企业提示函和通报工作制度,对整改不力的印发提示函和通报,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避免出现重复整改、形式整改等问题。
(本文选自《中国审计报》2020年2月12日第3020期,作者胡为民,系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深圳市迪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研究院首席研究员)